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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必须设置可燃气体传感器或者有毒气体传感器检测装置?
发布时间:2021-03-13 14:40 by sangbay2021浏览次数: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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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业生产中,可燃气体传感器有毒气体传感器所装置的探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场所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规定,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1.4.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中规定,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接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4.6.11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5.1.4条)。


还有一个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是检测仪设置的主要依据,其中规定,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0.1条)。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化工生产中,甲乙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如果有可燃气体或者蒸气散发,能够形成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在其2区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确定。如果生产和使用有毒气体,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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